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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報【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2日三讀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進入台灣的大陸人士若受強制出境,符合條件得予以收容,最長收容天數為150天。另外,未來大陸人士若非經許可與我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協商,內政部移民署也可強制其出境。

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條文中規定,進入台灣的大陸人士若未經許可入境、超過停留居留期限、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活動和工作或有犯罪行為,治安機關將其強制出境前得暫時收容。

不過,民國102年7月5日出爐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0號解釋文指出,現行對大陸人士強制出境與收容相關規定,在正當法律程序及人身自由的制度性保障花蓮縣借貸公司方面,有必要進一步強化,應在2年內修正。

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立法院院會2日三讀修正通過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規定,進入台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若未經許可入境、超過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許可、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活動、有犯罪行為、危害社會安全,並增訂「非經許可與台灣地區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涉及公權力及政治議題協商者」,內政部移民署可以逕行強制出境,或限其10日內出境,若未出境,得強制出境。

強制出境前,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且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的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應開審查會,刪除暫予收容的大陸地區人民得令其從事勞務規定。

移民署可暫予收容新竹縣銀行信貸比較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受強制處分者若無相關旅行證件或旅行證件待查核、於境外遭通緝、有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起最長不得超過15天,期滿可聲請續予收容,同一事件的收容期間應一高雄市卡債更生併計算,最長不得超過150天。

另外,立院也三讀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部分條文,增訂移民署收容受強制處分者,暫予收容最長不得超過15日,期滿可聲請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同一事件的收容期間應一併計算,最長不得超過10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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